龙港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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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龙港辖区实际,特制定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主要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患者及其家属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丧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2.停尸闹丧,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或医疗场所陈尸,拒绝将尸体移出医疗场所;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3.抢夺、损坏、窃取患者或他人病历、档案等重要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医院设施,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5.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 6.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7.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8.聚众闹事3人(含)以上,或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等严重违法行为。 9.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 (四)处置原则 1.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根据医疗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3.预防为主、高效便利。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避免矛盾激化。 二、风险评估 龙港市医疗卫生机构合计为312个。其中,医院共11家,包括综合医院7家,中医院1家,中西医结合医院1家,精神专科医院2家,11家医院中公立二甲综合性医院1家,民营医院10家(其中1家为二级乙等中医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1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7家,村卫生室135家,个体诊所(医务室)126家。全市注册执业(助理)医师879人,注册护士805人;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总共有住院床位数951张。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龙港市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对全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和采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社会事业局相关负责人 成 员: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基层治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各片区、各保险公司龙港分公司 (二)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事业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根据需要,建议领导小组是否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三)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政法委:负责依法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和统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负责组建法学咨询委员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工作建议。负责将各片区、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负责进行督查考核。 2.市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3.市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组织协调全市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引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负责组建医学咨询委员会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工作建议;负责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且生活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救助。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医疗环境中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属地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6.市财政局:负责将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各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7.各片区:医患双方所在地片区和患者所在社区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协助双方依法维权,协助控制和稳定事态,积极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并提供协调场所。 8.各保险公司龙港分公司:负责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理赔相关工作,并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协议,及时予以赔付。 参加医患纠纷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带队按要求派员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四)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或按要求派人参加,负责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市社会事业局、公安等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维护现场医疗治安秩序,积极与患方沟通,为达成医患和解寻求合法合理途径。全面掌握事态变化,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的措施,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四、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事件分级 1.一般事件(IV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2.较大事件(III级) 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3.重大事件(II级) 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4.特别重大事件(I级)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二)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分管领导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社会事业局、公安局主要领导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人员)任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二)事件处置 1.医疗机构:纠纷发生后,涉事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分管领导应及时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定程序和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封存病历资料等医疗证据;组织专家会诊或讨论;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尸体;按照需要,与患方协商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配合公安部门、社会事业局做好保护现场、维护秩序、调查取证、侦查处置等其他工作。医院要指定专人收集有关医疗纠纷信息,按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 2.市社会事业局接报后,应当指导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并配合公安机关,恢复医疗秩序,防止事态扩大。不能恢复医疗秩序或对事态不能控制、影响恶劣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要协调殡仪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运、保存遗体,协助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 3.公安部门:接到医院报警,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组织合适的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其通过医调会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破坏、抢夺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及时果断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公安机关劝导教育无效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医闹,坚决铲除活动在医院及周边的涉黑涉恶团伙。 4.各片区: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医患双方所在地片区党委政府及患者所在单位、社区委员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双方依法维权,积极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主动参与医患双方沟通、疏导、化解,控制纠纷事态,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三)事件终止 重大医疗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五、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负责人向市社会事业局报告,市社会事业局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领导小组。 (二)报告内容 重大医疗纠纷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发布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宣传部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六、责任追究 (一)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事业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卫健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2.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3.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 4.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实物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病历资料的; 6.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7.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8.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 9.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事业局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10.随意赔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11.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方责任 患方人员行为存在第二条规定的表现形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责任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责任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医疗纠纷做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社会事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市各有关部门、片区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社会事业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本预案由市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