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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16 09 : 5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

2、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需在每份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

5、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

6、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

7、提供证明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的证据。

8、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申请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资格证及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填写行政复议证据清单,并由本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签收,签收时间为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在本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听证要求,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由本机关审查批准。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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