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龙港撤镇设市后,伴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工业用房拆迁,有效开发利用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公益事业、改善居民人居环境等,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到目前为止,我市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尚未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必须确保完成艰巨的工业用房拆迁任务来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今后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做到依法有序开展,必须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决定出台该(试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1.因发展需要,龙港市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该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2.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未登记产权的房屋,由龙港市权源调查小组认定,并予以公布。
(二)征收补偿内容和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具体价格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认定。对机构确定协商不成的,投票或者随机抽取确定。
2.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使用的重置补偿金额、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行期房标准厂房安置或者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根据合法及认定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4.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方式补偿。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补偿比例上限为 10%(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三)补偿方式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安置(征收方有作标准厂房建设作为项目拆迁安置方可选择)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奖励等,不再做其他方式补偿。
2.选择土地置换的,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企业合法用地面积确定,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 1.2 倍,置换与被征收地存在差价的,要在供地时结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采用货币补偿或者功能置换方式安置,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
(1)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含)以内;
(2)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 3 亩(含)以内;
(3)被征收人无能力自行建设的。
3.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按规定执行。
(1)征收方有建设标准厂房作安置使用且房源许可的,方可选择。
(2)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企业合法用地面积(或经认定为合法用地面积)。
(3)安置标准厂房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存在差价的,标准厂房交付时结清差价款。
(4)标准厂房期房安置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两倍计算。
4.选择功能置换的,可选择以下方式置换
(1)每亩合法用地调换 280-300 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2)置换等值的办公用房或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土地面积,按每亩 200 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或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
(四)补偿标准和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拟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15%给予奖励;按期搬迁完毕的,再给予奖励5%。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