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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0- 09- 16 15 :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的指导意见》(温政办发〔2020〕54号)精神,现就我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制定本方案,并将《龙港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09月16日至2020年09月27日。


联系人:赵成易(龙港市资源与建设局),联系电话:13506532330。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六千六万行动”的总体部署,通过“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全面激发农村活力,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建设,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引导农村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保障农民持续增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大胆创新。以法律法规为框架,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盘活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2.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坚持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实践,创新开发利用路径,妥善处置和化解违规违章建筑、权属纠纷、历史遗留等问题。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闲置农房开发改造与村落布点、美丽乡村建设、美丽城镇建设、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匹配,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注重农房单体个性设计,避免百村一面,千村同业。

4.优化环境、强村富民。坚持“农民有得益、进城无障碍;市民有需求、入村无障碍”,营造工商资本投资农村创业、新兴业态助推农村发展、新兴主体共享城乡发展成果的良好环境,坚持农民增收与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农户、村集体、社会投资者多方共赢。

二、主要目标

通过“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着力构建农房收储、信息发布、流转交易平台,进一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促进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收益稳步增长。到2022 年全市盘活闲置农房300幢以上,吸引社会资本2亿元以上,带动农户就业1000人以上,增加农户收入2000万元,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300万元以上,并建立基本完善的闲置农房开发利用机制,激发农村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工作举措

闲置农房是指农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农林设施用房),实施加固、修缮后可进行旅游、休闲等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户闲置住房、社区集体闲置房屋等。

(一)开展闲置农房信息排摸。各社区在7月底做好农村闲置农房调查工作,逐户逐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闲置农房数量以及各类闲置情况,了解闲置农房权属、建筑年代、框架、面积、位置、权利主体、流转意愿等详细情况,排摸完毕后,对有意愿的、有特色、有规模的集中连片区域为试点,率先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片区【社区】)

(二)加快确权登记发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进一步简化确权登记发证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及时将权证发放到位。加快工作进度,制定龙港市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附件一)(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片区【社区】)

(三)强化政策配套支持。为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出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行动计划,并明确重点任务清单、考核办法;制定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附件二),规范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制定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管理办法(附件三),对闲置农房流转、重建等环节要化繁为简、一次办结,另一方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闲置农房有效流转和使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片区【社区】)

(四)发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作用。社区要充分发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作用,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闲置农房收储和统一开发利用的主体,采取合作、合资、合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一是委托出租,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租赁,房屋所有人按合同收取租金;二是合作开发,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利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收成分红;三是回收开发,农户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闲置农房,房屋所有人可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该闲置农房收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进行统一租赁或经营。四是入股经营,农户可将闲置农房以折价方式入股参与经营,协商确定分红比例。五其他模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创新提出其他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片区【社区】)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片区【社区】要积极组织闲置农房招商推介活动,引导乡贤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本参与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大力进行平台推介宣传,用好“互联网+”模式,让供需信息流畅起来,发挥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实现闲置农房流转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竞价、交易等功能的集成。(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片区【社区】)

(六)探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新模式。要加强分类指导,充分盘活闲置资源,在激活农房的同时带动村内耕地、水面、山林等资源的整体盘活;要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鼓励引入工商资本,或由集体统一收储、自主开发,支持农民自营或参与合作联营;要充分利用自然禀赋、农村生态、产业、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对现有功能进行提升,孵化新业态,鼓励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养生养老、农村电商、来料加工等产业,或用于经营民工公寓、乡村工作室等,不断创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片区【社区】)

(七)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对农村生态、农业、建设空间进行全域化优化布局,通过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高效节约的土地利用格局,为社会资本进入“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片区【社区】)

(八)建立金融扶持渠道。扎实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更多银行机构开办闲置农房抵押贷款业务,解决闲置农房盘活中翻修、装修、经营等必要的资金支持。探索开展农房使用权抵押贷款还款履约保险,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缓释和补偿机制,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银行主管部门、各片区【社区】)

(九)加大扶持力度。对利用闲置农房创办的乡村旅游等项目,在评定“白金宿”“金宿”“银宿”和确定职工疗休养基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盘活闲置农房,用于开办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养老布点规划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引导镇街和村利用闲置农房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科企业利用闲置农房下乡开展技术指导和创业的,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宣统局,各片区【社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组织部、宣统部、基层治理委员会、政府口,片区分管领导等为成员,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解决日常遇见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区域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确保任务高效快速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研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及时落实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完善闲置农房拆改扩建政策,做好风貌管控。投资促进部门要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开展闲置农房资源推介活动。全市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厕所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

(三)强化监督考核。依法、稳慎推进盘活利用,凡权属有争议的、未完成农房确权登记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属于违法建筑且违法状态未消除的农房不纳入盘活利用范围。严格督查考核,切实加强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片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要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抓手,作为“三农”改革的重点内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围绕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督查,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进展情况通报。

(四)注重舆论引导。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宣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宣传口径,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盘活利用,营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及温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了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简化确权登记发证办事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农房确权政策

为了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农民占地建房不同时段、不同情形,按以下分类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不包括修缮或加固),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在1982年2月13日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规定面积标准确权登记,超占部分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予以注明。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2年10月31日止(主要以92航拍图为准),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且用地面积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当事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按简易程序没收建筑物并变卖给当事人,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没收变卖按以下作价标准予以回购:钢混结构住宅,一层按建筑面积120元/㎡,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50元/m²收取;砖混结构住宅,一层按建筑面积90元/㎡,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40元/㎡收取;砖木结构住宅,一层按建筑面积60元/㎡,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25元/m²收取。城镇规划区外减半收取)

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

(二)调查摸底。(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社区配合,摸清权利人、农房权属来源情况等)

(三)不动产测量。(第三方有资质的权籍调查机构)

(四)调查确权。(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确权小组)

(五)申请登记。(权利人申请,申请登记资料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求提供)

(六)登记审核、公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组织开展

(一)各片区、职能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充分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村(社)两委主职干部,建立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发动,不断强化广大农户的权益意识。

(二)结合村社规模优化,选取有条件的村实施整村推进,统一开展农房测量和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联系权调机构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房确权、作价回购、补办用地手续等各类表单的设计印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对接各村(社)委员会,对经确权或补办用地手续后的农房,要及时予以登记,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加快登记发证速度。


附件2


龙港市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立足我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发展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好激活农村存量资本,促进农村集体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对农房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允许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抵押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条 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遵守“自愿、公开、有偿”的原则,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后,农村居民可以自主协商流转,也可委托在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公开挂牌流转。

第四条 进入流转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应产权清晰无争议、合法合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流转后转出方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

第五条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超过20年,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不局限于本村(社区)集体内部,可面向本村(社区)集体外致力于农村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闲置农房(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流转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农业农村局对流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流转审查情况在所在村(社区)的村务(社区事务)公开栏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范本由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可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七条 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挂牌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闲置农房(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备案后,转出方持相关资料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在片区提出委托申请,由片区设定转入方资格条件,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出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流转,并签署"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挂牌委托协议”。

(三)挂牌流转: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流转信息的发布、撮合等各项服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挂牌流转,确认成交,签订使用权流转合同,转入方需符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定的资格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八条 在流转期内,转入方依法享有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使用、收益权利,同时,转入方有义务在政府土地征收、集体项目建设等方面配合农房(宅基地)所在村(社区)集体。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和监督,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工作,片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3


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村存量宅基地有效流转与使用,使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转变为财富要素、农村资源转变为创富资本,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已取得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的转入方,因经营需要而开展改造活动的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 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方式包括原拆原建、局部改扩建(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5%) 、房屋结构加固,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升级、屋顶改造、阳合改造等。整体改扩建等其他改造方式审批管理根据我市现行的农房改造建设规划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据流转合同约定,允许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转入方直接提出申请,办理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与验收手续。

第五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开展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点的;

(二)存在不动产权属纠纷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五)列入近期整体拆迁或政府征用计划的;

(六)其他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第六条 原拆原建或局部改扩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区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流程包括受理、联合审批、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改造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改造完毕必须由改造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三方主体自行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第九条 《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表》是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及验收的唯一依据,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在后续验收环节也不再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手续。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后,由申请人填写《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验收申请表》 ,相关单位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条 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申报资料:

(一)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表;

(二)龙港市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协议书(合同);

(三)流转农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权源证明;

(四)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改造方案图;

(五)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并无异议的即予以受理;

(二)联合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片区等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同意意见。

(三)联合验收: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流转农房(宅基地)实施改造后,递交经改造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验收申请表,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片区等有关单位对改造后的农房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申请表的相应专栏分别签署同意意见。

(四)不动产登记: 《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表》及《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验收申请表》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照原拆原建、局部改扩建(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5%)、房屋结构加固、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升级、屋顶改造、阳台改造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待讨论),申请人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由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表》《龙港市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验收申请表》直接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完成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未经验收的流转农房(宅基地)办理相关按用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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