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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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法〔2020〕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0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0日。
联系人:杨乃苗(龙港市资源与建设局),联系电话:13858751156,邮箱:478378183@qq.com。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职能职责> 龙港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作。 各片区或建设平台为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政策处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的管理和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发、公安、社会事业(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补偿安置方式> 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留地安置指标分配、提供安置房、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规范程序与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法规已明确)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五条<土地启动公告> 对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确定后,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并通知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经发、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各片区或建设平台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各片区或建设平台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并对调查结果盖章确认。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的,由各片区或建设平台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申请听证事项;4、补偿登记期限;5、异议反馈渠道;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条 <征地听证>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举行听证的,提请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等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或者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和青苗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片区或建设平台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片区或建设平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片区或建设平台与房屋所有权人(含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 第十三条<落实有关费用> 在征收土地报批前,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落实补偿> 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核定参保名额。用地单位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注销、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和房屋,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内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区片综合地价> 龙港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一类区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按龙港市已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不予补偿登记情况>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补偿费分配>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 (三)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安置留地> 政府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和社员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社员就业。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集体经济合作社安置留地指标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耕地安置留地为二产为8%或三产为6%;住宅安置指标为每亩70平方米建筑面积。 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困难生活补助、社区公益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安置留地货币化> 因安置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经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同意后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集体经济合作社所有。每亩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的标准划分为3类片区,具体见附件3: 一类区片:15-18万元/亩; 二类区片:12-14万元/亩; 三类区片:8-11万元/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或住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使用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安置指标管理。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耕地为每亩2.5人,一般农用地为每亩1人。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标准>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额核定、使用>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人地对应”原则,提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片区或建设平台审定后,由片区或建设平台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社会事业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二十八条 <其他保障方式> 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和从事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龙港市安置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亩
说明: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附件2 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的规定,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1、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2、在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包括林木)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包括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4、以上表格中未尽事项,参照相近物种价格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争议较大或特别名贵的苗木可另行协调确定补偿价格。 附件3 龙港市安置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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