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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 龙土征公告(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 01- 27 14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韩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70公顷(合0.5550亩)。其中,耕地0.03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0.5550

1.8840

4.3960

3.485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8.8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1.1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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