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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认领公告(2021A003)

发布日期: 2021- 01- 27 15 : 53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0127日,根据举报线索,龙港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联合龙港市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洪宫路XXX号,依法从六件快递包裹内分别查获卷烟中华(细支)23条、中华(细支)23条、中华(细支)23条、中华(细支)23条、中华(细支)23条、中华(细支)23条,共计1个品种138条。现场检查时,该批卷烟当场无人认领,现场有被检查人方某某在场。现场据方某某供述,上述卷烟是从辽宁省沈阳市托运至浙江省龙港市。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1]10010号)。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二楼稽查中队(电话:0577-64232055)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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