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二)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前三季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发展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六、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政策,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宣传统战部、市财政局)
十、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群团工作部)
十二、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三、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四、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五、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十六、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十七、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2021—202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
十八、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并符合特定需求的降费举措,2021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电信龙港分公司、移动龙港分公司、联通龙港分公司)
十九、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优惠,对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小微企业园区,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惠企措施。组织落实制造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企业、其他行业2020年度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以上或最大单月用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企业参与普通直接交易,2021年安排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2.6亿千瓦时;落实“六大”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和全行业(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外)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推进小微企业园整体打包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国网龙港供电公司)
二十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推进天然气供应由液化天然气改为管道用气,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监测,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二十二、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户培育计划,2021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新增400户以上,小微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40亿元。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并向下释放普惠小微领域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融资对接功能,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广运用“贷款码”,促进银企高效精准对接。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实施无还本续贷“清零提额”行动,重点督导无还本续贷办理量少的机构,提升无还本续贷普惠度。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二十四、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温银转〔2021〕124号)。(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二十五、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的结构性引导作用;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强化LPR定价机制建设与应用,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推动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执行时间为长期。推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金融服务,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企业优先安排资金,给予优惠利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二十六、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建立常态化“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强化中小企业“双保”应急融资月度监测。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二十七、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力争全年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10亿元以上,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十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在首台套装备等相关重点领域率先试行应用奖励,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产品被纳入《浙江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事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提高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风险能力。支持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由龙头企业牵头,加快建立产业联盟和企业共同体,通过订单本地化、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等方式,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破解断链断供风险。开设套保业务培训,引导有条件的冶炼、加工等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等应对原材料上涨。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三十一、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加快出口退税审批速度,落实取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等政策,优化出口退税“非接触式”审核流程,特定情况可线上先容缺办理,事后补充资料。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发展局)
三十二、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持续完善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优化全流程保险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1起施行,其中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以文件为准。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