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龙港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协同治理,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上级(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龙港实际,务求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龙港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二)评价规则:
纳入食品安全“红榜”规则: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已开展视频“阳光厨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1.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2.通过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定;3.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4.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或有特色的;5.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等推荐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经市场监管各辖区执法中队、市消保委审核后报送的。
纳入“黑榜”名单规则:1.一年内累积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4.被省、市、县(创建办、平安办)在“平安检查”、“文明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5.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6.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一项重点项:(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2)发现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7.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二项及以上一般项:(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8.未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和措施的餐饮单位。9.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的。
(三)评价程序及信息公布
规定“红黑榜”的评价评价程序、公布途径、公示时间间隔及不予公开情况。
(四)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红黑榜”公布、撤销、异议等处理事宜。
(五)公示有效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 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黑榜” 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六)奖惩措施
规定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的各类资金奖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规定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的管理措施。
三、制度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龙港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规范科 电话:5988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