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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6- 15 10 : 33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等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2.《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3.《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4.《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发布,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主要有: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龙港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第七条 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时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二)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动态调整,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委市府办。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龙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协调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协调,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该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处理的,应报请市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天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回复不同意的,拟公开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市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市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拒绝其他行政机关异议,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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