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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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1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方以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F2021000275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作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就劳动关系争议所作出的上述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