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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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2号
申请人:龙港市某某厂。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方以军,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龙综法决字【2021】第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行政行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