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职工工伤认定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八、决定机构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7-68685567 办公地址: 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世纪大道4518号)1号楼104室;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15日内预审材料→材料不完整的→补正材料→材料完整的→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调查核实→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日内送达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决定的,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60工作日 时限说明: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七、审批结果 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十八、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8685567 二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5991186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 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世纪大道4518号)1号楼104室;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86855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