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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7- 28 16 : 3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促进我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行政审批局起草的《龙港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 8月6日(星期五),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政务客厅二楼一般投资项目会客室,联系人:鲍中港,联系电话:0577—68621092

特此公告。

附件:龙港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1728


附件

龙港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规划

设计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性质的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商业(对应规划功能为B1)办公(对应规划功能为B2)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将其用地性质明确至小类,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并将本意见第五条的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特点不得为各空间单元分散设置阳台和设备平台面向优美自然景观,有观景需求的旅馆建筑,每客房单元可设置一处观景阳台。

(二)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标准层内确需为特定部分设置专用的卫生间的,允许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适用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其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酒店旅馆类建筑和餐饮包房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酒店旅馆类项目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土地出让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实施。

(四)商业(除餐饮商业外)办公场所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间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

四、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行政审批局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按规定分割转让的建筑物,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项目只能整体转让(销售)、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理不动产登记。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商业办公视为可分割销售,酒店旅馆类建筑不得分割销售;经营性的文化设施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分割销售。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分割转让(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市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对于广告宣传的房屋使用功能与其取得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法予以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除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外,住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八、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九、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21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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