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0-0420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文 号:
  • 龙农发〔2020〕43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65-2020-0003

关于印发《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

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省委《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新申报或已认定的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监测。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龙港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我市境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均可申报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

2.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

4.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5.内部管理有序,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6.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和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

7.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8.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本地的产业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非粮化倾向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畜牧禁养区、限养区发展畜禽业的,不能参评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

(二)农业生产规模认定标准

按农场经营的产业品种分类

面积或规模

粮油产业

平原地区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复种面积100亩以上,山区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

蔬菜瓜果产业

设施生产经营10亩以上,露地20亩以上。

水果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茶叶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

生产经营3万袋以上

中药材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竹木产业

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

花卉苗木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水产养殖产业

养殖水面20亩以上或产值20万元以上。

畜牧产业

在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下,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鸡(蛋鸭)存栏0.5万羽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头以上;蜜蜂存栏50箱以上。

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

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其它产业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或生产产地位于上述产品认证产地范围内,或获得县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家庭农场。

4.参与“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

5.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标准化验收的家庭农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

4.生产档案记录台账和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5.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由社区、片区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联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凡被认定的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第十一条 所属社区、片区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连同监测单位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请监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3、家庭农场上年度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规范化)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各社区、片区要严格按照《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

(二)新增申报的家庭农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

       4.生产档案记录台账和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5.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基地、场所的照片等)。

附件: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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