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0-0420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文 号:
  • 龙农发〔2020〕42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GD65-2020-0002

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与市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

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发挥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公用品牌。

(七)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地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召集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市农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按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第十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各有关单位,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与市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

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发挥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优先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七)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地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召集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市农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按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第十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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