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0-0420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文 号:
  • 龙农发〔2020〕44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65-2020-0004

关于印发《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标准:

(一)管理规范化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示范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相关证件齐全,社会信用良好。

2.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数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编制成员清册。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

(二)生产标准化

6.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实行生产记录制度且生产记录完整。

7.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且采购农业投入品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8.种养殖规模应高于本市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其中粮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基地7万平方尺;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水果栽培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3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0羽以上;山羊存栏200头以上;茶园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竹林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花卉苗木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次(山区可适当降低)。

(三)产品安全化

9.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10.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11.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12.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经营品牌化

13、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14、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成员纯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纯收入。

(五)成员技能化

15、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主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社员清册及出资表;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10.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社区、片区根据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对照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组成有关专家组根据材料进行联评审定,组织核查,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四章  监测

第七条  对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后每二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八条  社区、片区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连同监测单位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九条  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申请监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2.自查情况及上年度工作情况介绍;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成有关专家组按认定条件组织对上报申请监测的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参加监测的,或监测不通过的;

3.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一)各社区、片区要严格按照《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规定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县级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对已被认定为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二)申报的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2.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社员清册及出资表;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10.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基地、场所的照片等)。

(三)监测申报的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2.自查情况及上年度工作情况介绍;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附表: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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