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事故核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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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龙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信息上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将2021年4月17日、2021年05月18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12月14日等4起交通事故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并录入安全生产统计系统。 一、事故情况 1、2021年4月17日14时30分许,夏孟友驾驶的浙C365MT车辆,途经龙港市龙金大道与梧桥村路段时,车辆与杨允旦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三轮电动车碰撞陈德界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杨允旦、陈德界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2021年05月18日17时00分,郑雅乐(男,27岁),驾赣EZ9810车辆,沿世纪大道行驶至世纪大道龙港市芦浦浦中路天瑞无纺布,与侯其胜(男,43岁)电动自行车骑发生因相撞致郑雅乐无伤害,侯其胜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3、2021年7月19日17时30分许,李绍醉驾驶的浙C559QR车辆,途经龙港市时代大道与德龙包装前路段超车时,与王章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坐王善荣)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章想、王善荣受伤的交通事故; 4、2021年12月14日10时07分,周宏伟(男,27岁),驾浙CMD287车,沿灵海大道行驶至龙港市灵海大道与三大庙村路口,与谢盛洋(男,74岁)驾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因相撞致周宏伟无伤害,谢盛洋轻伤,谢树孝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综合龙港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和医院诊断意见,经研究认为,2021年4月17日、2021年05月18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12月14日等4起交通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二、核销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文件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规定,该4起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拟决定予以核销,现进行公示。 三、异议期限 公示期为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2日,对核销有异议、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举报。 受理举报时间: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2日(工作日上班时间: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地点: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南城路131号) 举报电话:0577-64211000 邮政编码:325802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