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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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报告编号为202206188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对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开展抽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206188),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32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KS22039299),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7月7日立案调查。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从龙港市第一菜场街7号一层前半间的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处购进芹菜5公斤,其中3公斤芹菜以5元/公斤销售给抽检人员,收入15元,其余2公斤芹菜用以自检,共计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在购买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时查验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及记录进货查验台账,但未查验、未留存该批不合格芹菜的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销售给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芹菜系2022年5月29日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棚经营户许纲领处购入。该批不合格芹菜共购入11.5公斤,其中销售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5公斤,销售23元。剩余6.5公斤全部零售售出,销售30元,共计违法所得53元。当事人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无法提供销售票据、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 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在购货时未查验芹菜的合格证明、未制作销售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共计罚没款20015元,上缴财政。 二、对当事人龙港市黄香菊水果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元,共计罚没款3053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