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581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2〕48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2-0015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龙港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征收安置速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房票相关概念及实施范围、主体

(一)房票。房票是指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的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或委托建设安置房的安置行为。

(三)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指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含:①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②室内装饰装修价值;③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和补偿。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

(四)可用购房款。本办法所指的可用购房款,仅指购房时,房票持有人可以用于支付购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的金额,包含:①票面金额;②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政策性奖励;③不同时限购房的补助。

(五)使用期限。房票开具之日至被征收人购房合同签订日,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

(六)实施范围。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同一项目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参照执行。

市建成区以外项目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及其它重点项目征收可视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七)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各项目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司法、经济发展、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有序开展。

三、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与限时购房补助

(八)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享受票面金额外25%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购买政府组织或委托建设安置房,享受票面金额外30%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九)不同时限的购房补助。房票持有使用期限内,选择房票购房的,在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额外不同使用时限内的购房补助:

1.6个月内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房票面值15%的购房补助。

2.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房的,在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房票面值5%的购房补助。

3.超过12个月,在18个月内购房的,不给予补助。

四、房票安置模式

(十)被征收人1间合法房屋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或产权置换+房票安置两种模式。

(十一)全部安置权益选择房票安置的。

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房屋的①房地产评估价值+②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③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和补偿。

房票持有人可用购房款即在票面金额的基础上,按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内选定的不同类别房源和采用房票购房安置的不同时限按规定对应增加核算相应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和限时购房补助金额。

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

(十二)被征收人合法房屋选择产权置换+房票安置模式的。

1.被征收人1间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

按该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核算至180平方米后:其中1/2的可安置面积(90平方米)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50%。另1/2的可安置面积(90平方米)可以选择产权安置,可享有30平方米内按市场价优惠10%增购安置面积。

2.被征收人1间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

被征收人应先选定适配房型(9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和套数并换算选定房型总面积,按房型总面积在认购面积中的占比核算所选择产权调换比例的补偿款和购房款,然后剩余占比在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中的价值计算剩余票面金额。该类型不享有30平方米内按市场价优惠20%增购。

3.选择产权调换比例的结算。

(1)选择产权面积的价值(即补偿款):选定房型总面积÷认购面积×(具体项目产权置换的评估补偿总额+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和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购房款:选定房型总面积÷认购面积×该产权安置总购房款。

4.计算剩余票面金额。剩余房票票面金额为(认购面积-选定房型总面积)÷认购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剩余票面金额经测算后不得小于50万元。

五、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十四)每张房票按规定额度核定发放,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项目购房。

(十五)限期使用。被征收人须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与限时购房补助。当房票超出使用期限时,征收人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可以领取的金额为货币补偿本金(不含房票安置奖励政策金额和限时的购房补助)+截止日止货币补偿本金持有期利息(按领取申请日前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准利率计息,如申请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利率)。

(十六)结余变现。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安置房(含商业用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5%。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为购房后多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后多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持有期利息(按领取申请日前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准利率计息,如申请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利率)。

(十七)严禁套现。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持有单位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或安置房持有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将购房款退回到征收实施单位。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持有单位,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房票安置房源筹集

(十八)政府商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龙港市“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管理规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价格优惠幅度,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经审核后,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不定期公布政府商定商品房的项目名称等基本房源信息及使用房票购房的优惠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九)政府组织或委托建设安置房。该类安置房源须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由安置房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审核后,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不定期公布安置房的项目名称、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基本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七、房票结算

(二十)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市财政局参照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系统,建设管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各实施单位利用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实施项目的房票核发工作。房票结算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管理。

(二十一)购房使用和资金结算。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实施单位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房票的结算分四个节点支付:(1)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25%;(2)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幢的房屋结顶起2个月内拨付35%;(3)出售人完成房屋的首次登记起1个月内拨付30%;(4)余款在房屋交付日期起3个月内拨付10%。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政府组织或委托建设安置房,由市财政部门与安置房持有单位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

八、优惠政策

(二十二)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金融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可用购房款金额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十四)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再次落户期间,被征收人子女公办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凭补偿或安置协议,继续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九、制度保障

(二十五)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安置房参照政府商定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六)《龙港市“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管理规定》(附件)系本办法组成部分,相关部门须遵照执行。

(二十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八)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22〕2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补偿方案规定执行。确需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需对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充,并经龙港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附件:龙港市“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管理规定


附件

龙港市“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龙港市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就房源的筹集、管理等制定以下规定。

一、房源的筹集

(一)商定商品房的准入条件:

1.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负面信息;

2.确保持房票购房者与其他购房者享受同等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件,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须严格按照备案的商品房一房一价销售,房票购房者可享受乙方对外公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3.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存在与房票使用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的行为。

(二)商定商品房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2.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身份证;4.房源清单;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

(三)商定商品房的准入流程:

1.申请;2.审核;3.签定协议书;

二、房源的公布

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不定期公布政府商定商品房的项目名称等基本房源信息及使用房票购房的优惠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房票的结算方式及支付额度

1.房票的结算分四个节点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一个节点完成后提出结算申请,出票人在申请之日起个2月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将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2.四个节点及支付额度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25%;

(2)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幢的房屋结顶起2个月内拨付35%;

(3)出售人完成房屋的首次登记起1个月内拨付30%;

(4)余款在房屋交付日期起3个月内拨付10%。

四、房源的退出

如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以下任何一个情况,可以单方面终止房地产项目使用房票结算,并将该项目退出“房票房源超市”。

1.房地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企业债务危机时,政府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房票合作协议;

2.房地产开发商如与房票使用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

五、政府组织或委托建设安置房的规定

1.准入条件:须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

2.申请入库:由安置房持有单位提出申请。

2.房源公示: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不定期公布安置房的项目名称、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基本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3.房票结算:由市财政部门与安置房持有单位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

4.房源退出:安置房持有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将安置房退出房源超市的,需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后,退出房源清单公告。                                                                        


【问答】关于《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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