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5855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文 号:
  • 龙政发〔2022〕33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2-0014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实行民宿等级管理,大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民宿发展要坚持以民为本、倡导绿色环保、弘扬地方文化、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共生共赢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民宿富民的统一。

3.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城镇、乡村相关的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本办法中政策适用对象为社区集体、宅基地产权人、企业、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等。

二、设立条件

4.民宿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不能拆分。

5.创新条件。加快民宿数字化,通过数字赋能,打造沉浸式、多元化场景,创新大数据管理模式,推动民宿创新发展。

6.特色主题。倡导以“原居民、原住房、原生产、原生态、原生活”为民宿发展主体,探索文化主题民宿、非遗主题民宿、农耕民宿、音乐民宿等新业态民宿,实现一宿一品,一宿一景,一宿一韵。

7.建筑设施。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灾害点和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8.治安安全。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9.卫生安全。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符合卫生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10.食品安全。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11.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其他相关要求。

12.应急能力。民宿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良好,安全应急处置有力有效,能够有效处置负面舆情,注重宾客的意见收集、整改和反馈,注重意识形态管理。

三、消防安全要求

13.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14.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以上,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15.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1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17.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18.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9.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20.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21.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22.客房、厨房、内走道等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的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23.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采用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24.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设立程序及监督管理

25.开办要求。民宿开办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市监注〔2019〕19号)文件精神规定进行办理,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时间、优化流程,依法推进改革,强化部门责任,提高服务效能。申请人自愿选择全流程一次性办理市场监管部门主体设立登记、公安部门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民宿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26.设立流程。经营乡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需填报《龙港市民宿办证申请表》,经社区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社区联合党委,由社区联合党委对开办民宿的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等开办条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龙港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根据“一件事”办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27.监督管理。成立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联合党委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民宿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龙港市民宿品牌形象管理制度。成立龙港市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五、政策与资金扶持

28.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相关部门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兑现。具体奖励办法详见《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9.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撤镇设市后被评的等级民宿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六、法律责任

30.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社区联合党委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和所属社区联合党委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31.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3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4.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5.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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