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852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九期)

发布日期: 2022- 10- 24 09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 XC22210726202233985“三好明畅乡吧优鸡爪”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5日,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辽宁程氏六味福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该生产企业成品库(已检区)现场抽取由温州凤掌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三好明畅乡吧优鸡爪”预包装食品。样品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了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三好明畅乡吧优鸡爪”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55661200000663)。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凤掌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程氏六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好明畅乡吧优鸡爪”,签定食品委托加工协议,已明确生产安全责任,涉案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杀菌工操作不规范导致,且该涉案不合格食品尚未交付当事人经营,应排除当事人温州凤掌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的违法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温州凤掌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一案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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