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623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文 号:
  • 龙政发〔2022〕39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2-0017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指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护,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工程,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三)管养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二、 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县级管养为主,以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实施,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社区配合的管理体制。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计划;制定一般风险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承担一般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及时养护、管理、反馈“农路宝”系统派送的“路长制”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助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公路桥梁的建设工作,确定新增农村公路项目纳入统计年报里程;制定较大及以上风险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承担较大及以上风险灾毁抢通修复工作;牵头负责“路长制”管理工作;帮助争取省、部级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四)各社区: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按《龙港市农村公路路长管理办法》规定,监督各乡道、村道路长完成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反馈农村公路状况;针对道路状况差的路段,负责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村道大中修申请;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发生时,负责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道路状况及灾毁信息;制定本辖区内爱路护路乡规民约,鼓励村民投工投劳,鼓励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

各社区联合党委要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信息上报工作;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交通管理员,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五)市经济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融媒体、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养护内容和要求

(一)养护类别。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日常养护。一是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修和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绿化工程、标志标线工程、桥涵、隧道机电及有关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工程。二是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养护、桥涵隧道养护、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维护等。

(二)灾情应急处理。农村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救灾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三)技术状况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按照重要县、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乡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执行。

(四)维修与检查。加固维修重建工程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检查、巡查、检测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桥梁隧道日常巡查频率每半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增加巡查频率,做好巡查记录;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增加检查频率。桥隧定期检查、特殊检查频率不少于三年一次,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检查视实际情况开展。

(五)危桥整治。被评定为四、五类桥梁和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建立危旧桥整治动态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处治”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一桥一方案。对排查出的四、五类桥梁,发现一座,处治一座。

(六)养护模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社区联合党委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推进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养护企业招聘沿线群众参与日常养护工作,优先招收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实行全日制工作、半工半农或劳务承包等工作方式。

(七)养护作业要求。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安全通保方案,保障交通通行。应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警示牌;养护车辆作业时,应在作业车辆车身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八)保护生态环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降低扬尘污染,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九)建立养护档案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

四、养护资金管理

(一)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组成,县级财政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22500元、乡道11250元、村道6750元。其中省级切块到县(市、区)计算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2000元、村道2000元;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落实。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安防)工程资金,每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次年项目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规定程序报温州市交通局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年均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灾毁工程资金,县、乡道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据实决算;村道修复以受益社区自筹为主,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五、公路管理

(一)维护与管理。各社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交通执法、养护部门的指导下,对侵占和破坏乡道、村道公路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消除各种障碍物;应加强对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用地标准。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农村公路两侧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1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乡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村道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不少于3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

(三)法律保障。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办法自2023年1 月1 日起施行。


                

【问答】关于《龙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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