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03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龙政发〔2022〕12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2-0005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统一龙港市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龙港市范围内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

二、本规定参考依据

《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或损坏补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文件)和《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基(1998)215号)规定,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通道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导线距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予拆除与补偿。

如有线路跨越房屋,在架线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放线施工中对造成房屋瓦片损坏按实际给予补偿,或根据跨越房屋屋顶面积,一次性补偿施工损害费2000-4000元/每间房顶。

四、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及电缆管道占地补偿

根据浙政办发〔2004〕118号文件和浙计经基(1998)215 号文件规定,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电缆通道)建设不征地。

杆塔(不带拉线)、电缆井及附属土建建设部分按基础露出地面部分占地的外边线计算补偿面积,拉线杆塔按每基杆、塔5平方米计算,电缆管沟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参照《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中综合地价金额,具体详见附件1。占地使用完后,应退还给原使用单位或个人且需恢复土地原状,每亩应补偿2万元复耕费用。

五、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及电缆管道施工开挖和临时用地补偿

施工开挖补偿是指因施工开挖造成土地耕作层或植被土壤破坏,施工结束后需恢复耕作层或植被土壤的补偿内容。面积按塔基及电缆管道占地范围以外实际施工开挖面积计算。

临时用地补偿是指施工便道修建、施工机具搭建放置、材料及余土堆放等需临时借用场地,不破坏耕作层或植被土壤,但施工结束后需对场地进行清理的补偿内容。面积按实际借用场地面积计算。

施工开挖补偿按山区3500元/亩,水田8000元/亩;临时用地补偿按山区2500元/亩,水田6000元/亩,避雷接地线600元/条。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均不包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六、青苗补偿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1.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件2。

2.果树、树木、竹林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件3。

七、其他补偿

1.水产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4。

2.坟墓、水渠、机耕路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标详见附件5。

3.采石矿及其他爆炸危险设施的关停(搬迁)补偿。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尚在开采许可证期限时间内的石矿,应予以关停(搬迁),经评估价值后予以补偿。其他爆炸危险设施可参照执行。

4.三线迁移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等架空线(电缆管沟)和设施、给排水的迁移,按产权单位评估的成本价给予补偿。若提高线路(电缆管沟)和设施、给排水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八、其他

1.输电线路及电缆管沟新建、扩建的规划、计划需按程序审批。电力部门应将规划、计划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共同划定保护区域。政府相关部门在输电线路通道及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2.输电线路、电缆管沟沿线各社区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工程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并编制审核具体政策处理费用明细表。

3.该文件所提所有补偿费用,需经被占用地、损坏物所属社区签字盖章确认后付款至对应的社区,具体审批确认表模板详见附件6。

4.本规定自2022年4月17日起实施。


附件:1.龙港市永久占地综合地价标准

          2.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指导标准

          3.果树、树木、竹林补偿指导标准

          4.水产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5.地面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6.政策处理费用审批表(模板)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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