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工作,加强宅基地及农民建房监管。《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引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对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
为规范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满足农村居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我市在仔细研读中央政策并充分学习借鉴浙江省、温州市以及苍南县的建房审批政策基础上,制定《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审批管理办法》在职责职能上有什么新的内容?
由于我市是“无乡镇”扁平化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市,无法由乡镇行使宅基地审批职责,在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职责再分工,需由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具体承办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办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房审批。宅基地建房用地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审批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把关。同时明确规划区内不再新增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无房户”通过城中村改造给予统筹安排解决。
三、《审批管理办法》对建房标准如何规定?
《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个人建房面积和改扩建面积。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农房,分户标准参照《龙港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实现办法(试行)》执行。
D级危旧房申请改扩建的,需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有1992航拍影像的权源证明。原农房合法面积小于210平方米的,可改建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规划条件允许下,多余的面积可用来安置该经济合作社其他无房户;原农房合法面积大于21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审批。
四、《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条件如何规定?
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规定非常慎重,我市是在学习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苍南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龙港实际进行总结,对可申请宅基地和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包括以下情形:
1.享有宅基地资格权,未分配过宅基地且在本社区无自有住房的;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退出宅基地后,符合申请建设住房条件的;
3.农房因台风、火烧等原因坍塌两年以上并符合房源合法和“无房户”资格的,申请恢复使用宅基地的;
4.农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农房经鉴定为D级危旧房,需拆除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1.不享有或已被取消宅基地资格权的;
2.已转让宅基地和农房的,或者原有农房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3.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4.通过继承方式已取得宅基地的;
5.夫妻离婚未满三周年且未再婚的;
6.拆迁安置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7.未满25周岁且未婚的或60周岁以上申请分户建房的;
8.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的;
9.农房新建用地存在地质、水文等危险隐患,高压线路走廊范围内,存在四邻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10.户口迁移,原迁出地已享受过宅基地,尚未退出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审批管理办法》对我市存在较多的倒塌或火灾超过两年的农房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于1992年之前现状已倒塌的农村房屋,无异地迁建且符合无房户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权源,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按照D级危旧房申请改扩建的政策审批重建。这一规定虽涉及突破上级政策规定,但由于2019年龙港撤镇设市导致审批暂停,农房超过两年未处置是由于政府客观原因造成,因此这一规定符合龙港实际情况和宅基地改革的精神。
六、《审批管理办法》对建房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审批管理办法》对建房审批的流程进行了细致规定,具体了流程如下: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代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受理,受理后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建房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特定情形下还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引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从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受理农户申请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特定情形下还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办或合并办理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审批管理办法》对建房过程如何管理?
《审批管理办法》对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在省厅“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到场的基础上,提出“现场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建设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建立全程监管台账。并且要建立农村居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建房公示牌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从施工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止。
八、《审批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为了避免宅基地纠纷和宅基地上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审批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宅基地建房、未按设计图纸建设农房等宅基地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廉政风险较高,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为此我们也对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规定,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解读机关:龙港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专班;
联系电话:0577-5986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