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认领公告(2022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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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龙港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站前路某某物流点,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物流点进行检查,从该物流点内查获卷烟南京(炫赫门)215.8条,共计1个品种215.8条。检查时现场该批卷烟无人认领,现场有被检查人赵某某在场,现场据被检查人赵某某供述,上述卷烟是从浙江省龙港市运往湖南省新乡市。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2]第10072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二楼稽查中队(电话: 1896975743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