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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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1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章辉,局长。 住所地:龙港市月湖路666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3日作出的龙公(城北)不调告【2021】00005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之行政行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