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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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1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法定代表人:蔡寿畅,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21]第3303832300061123号),于 2021年8月19日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交决字[2021]第33038323000611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7月21日8点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浙CD2239的重型自卸车辆行驶在龙港市龙金大道与白河路路口被交警拦停,交警带领申请人前往附近加油站旁边的一处私人地磅服务部过磅,过磅时由2名辅警带领陪同,过磅结束之后交警扣下申请人的驾驶证却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事后申请人前往交警队处理该违章,被申请人只安排一名交警为其开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具罚单罚款2000元,没有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另外,交警在扣留其驾驶证后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龙港市龙宜地磅服务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检测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处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合法,现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系在书面表示没有异议、自愿主动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在其手机微信公众号“温州交警”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快办机制”平台中通过网上自主提交上传相关资料完成处罚。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一名交警为其制作笔录,单人作出处罚决定及未告知其听证权利”等情况。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8时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CD2239号重型自卸货车驶经龙港市龙金大道与白河路路口处,因涉嫌超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引导其驾车至龙宜地磅计量服务部进行过磅称重,经核定,超过核载质量200%以上,属严重超载。经依法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当场制作并开具编号为3303833000098556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该违法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2021年7月23日下午,申请人前往交警大队办事窗口接受处罚。申请人经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公众号“温州交警”平台提交“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快办机制”申请。据悉,该“快办机制”办理流程中的所有申请材料及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均系在线完成,由申请人自行提交、确认,由后台民警在线进行审核办理。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程序内容亦由申请人在线签字确认。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向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38333000130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进行扣留,并当场向其送达经签字确认。同时,被申请人向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要求其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再查明,龙宜地磅计量服务部具有经营资质,其称重设备经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校准,其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同时查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存在多次违法、频繁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形,严重破坏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带来了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行政强制凭证、过磅点设备及经营资质证明、机动车超载过磅记录单、申请人自述材料及相关视频资料、驾驶员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流程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本案的主要事实并不存在争议。首先,申请人质疑龙宜地磅服务部的检测数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经确认,该服务部的称重设备以及经营行为具有合法资质,其检测数据可以依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申请人所陈述的被申请人在扣留其驾驶证后没有开具相关凭证的问题,经查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38333000130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明确载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内容,并当场向其送达经签字确认;最后,“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快办机制”是浙江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制度,该工作流程全部在线网上办理,权利义务内容告知明确具体,程序规范、合法便民,不存在申请人所陈述的“一名交警为其制作笔录、单人作出处罚决定及未告知听证权利”等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决字[2021]第333038323000611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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