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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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18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方以军,局长。 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246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综法责告字【2021】第04-0024号《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