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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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2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方以军,局长。 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246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港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变更,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