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516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14 10 : 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抽样报告编号为报告编号:202206891的海蜇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局依法对龙港市阿佈海鲜楼销售的海蜇丝开展抽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206891),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3080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5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龙港市阿佈海鲜楼从龙港市第一菜场街53号一层的龙港市棉哥水产品经营部处购进腌制海蜇原料(非即食)2.5千克,在经过冲洗、浸泡等加工处理后形成即食海蜇6份,销售价格为48元/份,其中抽检人员购买走2份,其余4份海蜇丝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2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货票据。   

当事人龙港市阿佈海鲜楼销售不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龙港市阿佈海鲜楼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阿佈海鲜楼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共计罚没款10288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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