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5184/2022-056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0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以琳监控设备商行“8•30”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要求,市安委办成立评估组对龙港市以琳监控设备商行“8·30”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龙港市以琳监控设备商行“8·30”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联系人:陈金良,联系电话:1385877108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820


龙港市以琳监控设备商行“8.30”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要求,市安委办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于202287日对龙港市以琳监控设备商行“8·30”一般触电事故(以下简称“8.30”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评估组对森林控股有限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开展“8.30”事故暴露问题防范与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组听取了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汇报,查阅了相关台账资料,赴事故企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抽查了世纪工业园3家企业。从检查情况看,企业能够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有效、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能够按照事故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整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取得较好成效。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

吴学泳(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一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一是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并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二是制定完善工程发包合同和生产安全管理协议。三是现场隐患整改。公司针对“8.30”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专门成立隐患整改小组,查找隐患,并落实整改。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发包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820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