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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要求,龙港市安委办成立评估组对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联系人:陈金良,联系电话:1385877108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516


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要求,市安委办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于2022516日对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以下简称“6.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评估组赴事故企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核查,扎实开展“6.1”事故暴露问题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有效、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能够按照事故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全部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取得较好成效。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林传标(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投资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林传标进行处罚,即42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旭翰(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负责人陈旭翰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旭翰进行处罚,即1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人民币,并处13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在事故发生之后,已将生产企业关停并注销了营业执照。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港市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一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细、抓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辖区内企业特别是机械行业的巡查和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确保生产作业安全。三是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企业。对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四是引入“安全管家”服务模式,推动企业安全发展。通过引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达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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