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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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为NCP22211403324031271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对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港诚大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56mg/kg(标准指标≤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港诚大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8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