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3-0790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3〕39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3-0008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经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龙港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整体卫生健康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温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及个人。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三)本办法所指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四)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五)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工作计划,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要给予足够的保障与支持。

二、机构与职责

(一)龙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爱国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4.组织开展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市、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围绕预防控制疾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市、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组织工作;

4.指导开展除害灭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温州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市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旅游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2.市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等;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4.市社会事业局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5.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组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交通运输等相关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组织开展农田灭鼠,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同时做好农村河道清理保洁工作,以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等相关工作;

7.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并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市群团工作部(共青团、妇联)、市工商联等其他部门团体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三、制度与管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应当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健全;

2.有完善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有记录;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下水道通畅;

4.配备清扫保洁工具,垃圾收集采用密闭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设施完好,壁净地洁、无粪垢或满溢,定期消毒杀虫,粪便经无害化处理;

5.室内环境整洁,地面清洁,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无明显积尘、污垢或蛛网;

6.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资料,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7.单位内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8.病媒生物防控效果符合《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要求;

9.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及无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并禁止以下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杂物;

2.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3.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或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设置发布烟草广告;

4.污损公共设施;

5.进行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1.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按要求组织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掌握“四害”消长规律;

2.各社区应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部署,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居民清理“四害”孳生场所,统一开展除灭“四害”活动,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

3.各单位,尤其是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宾馆、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应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落实病媒生物综合防制措施;

4.市民、个体经营者应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提高整体防制效果。

(六)各部门、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1.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传播活动;

2.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进行健康知识传播;

3.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卫生科普和健康知识宣传,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4.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七)宾馆、饭店、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博物馆、商场、候诊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八)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卫生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四、监督与检查

(一)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爱国卫生组织建设情况;

2.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4.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5.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6.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情况;

7.控制吸烟制度执行情况;

8.卫生创建工作开展及创建成果巩固情况。

(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单位根据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安排,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专项监督检查。

(四)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五)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六)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受理有关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举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反馈。

(七)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奖励与处罚

(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对以下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考核成绩优异的;

2.卫生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考核并命名的;

3.爱国卫生专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

4.参加重大爱国卫生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在辖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爱国卫生工作检查不合格的;

3.对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4.对涉及爱国卫生的举报,无正当理由、不按章受理;

5.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单位、个人其他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对爱国卫生工作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工作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问答】关于《龙港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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