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下列场所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镇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政府投资的市政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停放服务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我市道路停车和政府投资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车型大小、停放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停车场收费类别的确定和调整,根据城市发展等因素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者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港市路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龙港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龙港市路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泊位等级 | 收费标准 | ||
2小时(含)内 | 2小时后 | 收费时间 | ||
中 小 型 车 | 核心泊位 | 2(元/辆·半小时) | 2.5(元/辆·半小时) | 8:00-22:00 |
一级泊位 | 1.5(元/辆·半小时) | 2(元/辆·半小时) | 8:00-20:00 | |
二级泊位 | 1(元/辆·半小时) | 1.5(元/辆·半小时) | ||
备 注 | 1.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等级划分,核心停车泊位区域:财富中心、方岩、龙城、下涝、龙虹、月湖公园周边,一级停车泊位区域:柳江、瓯南、龙浦、西排、下垟郑、双桂、李家垟、江口、江浦、东城、新城靠近月湖公园、世纪大道南侧周边,除核心、一级停车泊位区域外其他均按二级停车泊位。 2.机动车道路停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后停车时间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取。 3.核心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辆;一级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辆;二级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辆。 4.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对应标准重新计费。 5.大型车按中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大型车指总质量4.5吨(含)、核乘人数(驾驶员除外)20人(含)或车长6米(含)以上的汽车。 6.道路泊位等级划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道路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附件2
龙港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停车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中 小 型 汽 车 | 一类停车场 | (一)1小时(含)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辆。收费时段:24小时; (二)大型车加倍计收。 |
二类停车场 | (一)2小时(含)内免费,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辆。收费时段:8:00-20:00; (二)收费时段:20:00-次日8:00,按5元/辆收取; (三)大型车加倍计收。 | |
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园、公立医院停车场等配套停车场 | (一)1小时(含)内免费,1-2小时按5元/辆收取,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辆。收费时段:6:30-19:00; (二)收费时段:19:00-次日6:30,按5元/辆收取; (三)大型车加倍计收。 | |
备 注 | 1.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对应标准重新计费。 2.收费类别的划分原则:一类:市政府/行政中心所在地、市中心、市属医院、中心菜市场、车站、商业繁华地带、学校周边停车场。二类:除一类区域外的停车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段。停车场等级分类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免收停车费。 4.包月、包季、包年由停车收费主体与车主协商确定。 5.大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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