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需对龙港市双龙工业园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双龙工业园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双龙工业园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四至范围:东至高压走廊,南至支纬一路,西至河流,北至江边路。(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赔偿。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双龙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双龙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