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亦金房屋补偿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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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原龙港镇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9 月 26日依法作出《关于征求龙港镇下埠 A-10、A-18 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龙政发〔2019〕90 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夏亦金,房屋坐落于龙港市海滨一巷 6 号,属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因在公告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夏亦金未与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达成房屋补偿协议,故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事实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夏亦金 被征收房屋坐落:海滨一巷 6 号 房屋权证号:浙(2020)龙港不动产权第 0017891 号 证载建筑面积:70 ㎡ 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7.6 ㎡ 用途:住宅 二、未达成协议签订主要事实: 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龙港市下埠A-10、A-18 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后,龙港市人民政府下埠 A-10、A-18 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作专班多次入户进行政策宣传及协议签订进行当面协商;2021 年 4 月开始,龙港市人民政府再次组织专班进行该地块清零攻坚,对被征收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及签约事项告知,后项目工作专班及联合党委、社区工作人员与你进行协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你提出不符《龙港市下埠 A-10、A-18 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相关诉求,未能签订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安置内容:具体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详细见《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计算表》(附后)。你可以在 15日内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期满未做出选择,我们将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补偿预算表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