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亦宝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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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亦宝: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了浙土字(330383)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你户使用的土地已经批准征收。 由于你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 补偿安置内容: 征收范围内龙港市海滨一巷8号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为104.44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86.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2.94平方米。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具体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详细见《龙港市下埠A-10、A-18房屋征收补偿预算表》(附后)。你可以在三十日内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期满未做出选择,我们将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房屋。 三、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