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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D80657T/2023-06835
  • 组配分类:
  • 工作信息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龙港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7- 14 17 :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计生单位、各片区:

现将《龙港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龙港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 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按照尊重法 治精神、维护法治统一 的要求,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 办法"的原则和口径,妥善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各项计划生育 政策的衔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适用父母系1933年1月1 日以后出 生,子女系2016年1月1 日以前出生,无违反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父母双方均为龙港市户 籍的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独生子女(或二女户)死亡伤残家庭。

( 一 )农村独女户

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包括已生育一男孩按少数民族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农村二女户

依法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女孩,且夫妻 一 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或女方已绝经的计划生育家庭。

(三)独生子女(或二女户)死亡、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户丧失子女,或二女户有一个女孩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二 女户女孩意外伤残,按残疾人鉴定标准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补助

1.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父母,双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799元定额补助(不包括补缴部分), 最长不超过15年,中间断保又续保的对象以最早享受年份 计算年限。(独女户要求女孩年满14周岁或母亲满45周岁,父亲满45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的父母,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周岁(单方符合单方享受),按当年社会养老保障缴纳的基数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大学生奖励金

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其女儿考上全日制重点大学 本科(985、211)的给于一次性奖励5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意外伤残或死亡扶持

市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农村二 女户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夫妻不再生育的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

1.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上死亡的,或农村 二女户家庭中有一个女孩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30000元。


2.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下死亡,父母失去生育能力,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

3.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意外伤残, 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达六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0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

元。

4.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 十八周岁,其父母另一方未再婚的,每年补助3000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5.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 按残疾人鉴定标准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补助3000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五)四项手术并发症给与医疗费用全额补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额补助

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父母及女儿,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额补助。

(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进敬老院,并给予定期慰问。


三、 其他情况说明

(一)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补助的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不在龙港市或出国定居的;

2.单身收养的家庭;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型期的人员;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含退休)及其配偶(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除外);

(二)离婚再重组家庭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再婚家庭的不再享受,未再婚一方继续享受。

(三)对于往年已享受的对象,有关部门要对其享受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未通过的,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四)享受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龙港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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