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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港政复〔2022〕96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15 12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龙港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温港政202296

 

申请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缪朝阳局长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的行政行为,2022年10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26拼多多平台店铺豪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花费9.2元购买票据收纳袋”一份,于2022年629日签收,收货后发现系“三无”产品,故2022年101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10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上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项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识,典型的三无产品,且该商品属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商家行为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条第五款。综上,申请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告知不予立案情况的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实名反映的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85002022101212186953)。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被举报人豪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黄河产业园21 幢4层401号。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说明举报内容,且在该企业管理人员王杰陪同下进行。经查:被举报人销售的“票据收纳袋”产品未附中文标签标识。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现该企业已整改完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被申请人按照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给予回复。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1024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三、申请人购买行为非正常消费,属于行政滥诉行为。申请人作为购买人,其行为已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生活消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从购买动机上看,申请人是为了获利;从购买行为上看,申请人明知产品存在瑕疵而依然购买;从购买标的上看,申请人购物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且购买的都是低价物品;从购买结果上看,申请人损坏商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从购物后的纠纷形式上看,申请人一般通过电话或函件等方式不与商家或投诉机关直接接触,多采用邮政平邮,重复投诉,内容格式用语惊人一致,程序套路相似。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15日上线以来,截至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各地举报1077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索赔依据,多处购买,多地购买,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在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具,以投诉举报作为惯用手法而向商家要挟获利,已明显超越了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6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豪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花费9.2元购买票据收纳袋”一份,于2022年629日签收,收货后以“三无”产品为由,2022年101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10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立案告知,载明:“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港市豪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说明举报内容,且在该企业王杰陪同下对销售情况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部分产品未见中文标签标识,本局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被举报人陈述称:部分产品未附中文标签标识,已进行整改。现该企业已对中文标签标识整改完毕。”申请人不服该告知行政行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详情单、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内部审批流程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在全国多地有多达一千余次的频繁举报记录,经结合本次涉案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显然申请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立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身份属性。其次,被申请人已依职权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核查处理,调查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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