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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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5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维宝,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港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