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城市交通运力和营运秩序,充分调动出租车经营者的积极性,切实满足市民交通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巡游出租汽车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价调整执行标准
白天起步价5元/1公里(含),公里运价1.15元/500米;夜间(0点至5点)起步价7元/1公里(含),公里运价1.38元/500米(夜间补贴加收20%);远程补贴(6公里(不含)以上)在公里运价基础上加收40%。等候时间每累计4分钟加收1元等候费;春节假期(年三十至正月初六)每车次加收6元。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政策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出租车经营者应在乘客上车后主动告知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收费金额提供凭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及时调整计价器。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要及时做好计价器运价标准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计价器按新运价标准执行。
(三)加强行业自律。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打表记程、按程计费”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不得在调价后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增加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负担,保证此次调价增加的收入落实到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手中。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