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公安局关于对油罐的协查公告
我局查获疑似走私油罐(以附件图片为准)。油罐被扣押后,至今无人对扣押油罐主张权利。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对扣押的油罐发布协助调查公告,若公告后三十日内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扣押的油罐予以收缴。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方式:0577-58501159、0577-68680171)
附件:油罐图片.zip
龙港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