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认领公告(2024A015)
|
2024年11月12日,接线索举报,龙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一辆停靠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河村路边车牌号为皖CXXXXX的白色大通牌七座汽车进行检查,从该车的后车厢内查获一个箱子,在检查的同时,浙CXXXXX车主付某某又搬了一个箱子过来,放到皖CXXXXX车边,准备搬上皖CXXXXX的白色大通牌七座汽车上。现场执法人员对这两个箱子进行检查,发现两个箱子内全部为卷烟,现场检查时有现场负责人皖CXXXXX车主姜某、浙CXXXXX车主付某某在场。因现场情况复杂,不便清点,经现场负责人皖CXXXXX车主姜某、浙CXXXXX车主付某某同意,两位现场负责人随执法人员将涉案卷烟带回到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二楼稽查中队办公室进行清点。14时17分,在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二楼稽查中队办公室,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皖CXXXXX车主姜某、浙CXXXXX车主付某某对卷烟进行清点,清点情况如下:黄鹤楼(天下名楼)109条、利群(西子阳光)1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5条、长白山(777)36条、黄金叶(爱尚)13条、黄山(红方印细支)54条、泰山(心悦)15条、黄果树(长征)3条、玉溪(鑫中支)4条,总计9个品种251条。据现场负责人皖CXXXXX车主姜某、浙CXXXXX车主付某某共同供述,上述卷烟准备通过皖CXXXXX白色大通牌七座汽车从浙江省龙港市运往安徽省蒙城县。该批卷烟现场无人认领。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4]第135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二楼稽查中队(电话: 1896975743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