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校园餐”举报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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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龙港市校园餐饮安全,及时发现并举报校园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健康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龙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龙港市范围内,任何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向龙港市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校园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后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校园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合格食材、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中非法添加、克扣学生餐量或质量不达标等危害学生饮食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信息真实有效,促进校园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举报方式与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龙港市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涉及单位及详细情况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需承诺提供足够信息以便验证身份,并约定举报确认方式。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接收、登记、分办、反馈机制,确保举报信息及时受理、高效处置。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具体,有明确的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事先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 提供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有重大贡献,予以发放“校园餐监督卫士”证书,以资鼓励,并纳入后续推出的“食安合伙人”积分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后,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领取“校园餐监督卫士”证书,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对举报信息、处理结果、奖励发放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对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于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