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4-1329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关于《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24〕16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对于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继续施行;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于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清理程序。一是《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24〕16号)文件下发后,以“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由清理责任单位反馈初步清理意见,再由市司法局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逐项对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清理决定。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10日期间在龙港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结合社会各界对本起清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清理意见;四是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9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五是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80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4件、宣布失效的8件,废止的14件。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77-5991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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