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
二、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四至范围:东至西四路,南至龙港大道,西至龙金大道,北至沿江路、鳌江堤塘。具体门牌如下:龙港镇沿江路791号、龙港镇沿江路812号、龙港镇沿江路80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804号、龙港市沿江路945号、龙港镇沿江路796号、龙港镇沿江路792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15-2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15-1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15号、龙港镇咸园村253-1号、龙港市咸园村251号、龙港镇西五路121号、龙港镇西五路123号、龙港镇西五路125号、西五街第三幢第四间、龙港镇西五路135号、龙港镇西五路137号、龙港镇西五路141号、龙港镇西五路145号、龙港镇西五街147号、龙港镇西五路151号、龙港镇西五路155号、龙港镇西五路161号、龙港镇西五街163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72号、龙港市咸园村8-1号、咸园村7号 、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9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7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6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5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4号、龙港镇西五路173号、龙港镇西五街175号、龙港市西五路183号、龙港镇西五路185号、西五路189号、龙港镇西五路191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52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54号、龙港镇咸园村160号、龙港镇西五路132号、龙港市西五路134号、龙港市西五路136号、龙港镇西五路138号、龙港市西五路142号、龙港镇西五路146号、龙港市西五路152号、龙港镇西五路156号、龙港镇西五路158号、龙港镇西五路160号、龙港镇西五路162号、龙港镇西五路166号、龙港市西五路168号、龙港镇西五路172号、龙港镇西五路176号、龙港镇西五路178号、龙港镇西五路180号、龙港镇西五路186号、龙港镇西五路190号、龙港镇西五路192号、龙港市砖瓦村咸园147号、咸园村288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号、龙港镇咸园村290号、龙港市咸园村294号、砖瓦村咸园200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1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878号、龙港镇沿江西路87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872号、龙港镇沿江西路870号、沿江路1139号、沿江路607号、沿江路609号、龙港镇沿江西路605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7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5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5-1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25-2号、砖瓦社区咸园26号、砖瓦社区咸园27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30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31号、砖瓦村咸园46号、龙港市砖瓦社区咸园44号、砖瓦社区咸园42号、砖瓦社区咸园41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32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78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77号、砖瓦社区咸园70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83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84号、咸园村232号、咸园村233号、咸园村234号、咸园村235号、砖瓦社区咸园112号、咸园村271号、咸阳村189号、咸园村188-1号、咸园村192号、咸园村196号、咸园村197号、咸园村199号、咸园村203号、龙港镇咸园村204号、龙港市咸园村215-1号、龙港镇咸园村222号、龙港镇咸园村223号、龙港镇沿江西路48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0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2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4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8号、龙港镇沿江西路60号、龙港镇沿江西路62号、龙港镇沿江西路7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58号、龙港市咸园村353号、龙港镇沿江西路咸园村340号、龙港镇咸园村335号、龙港镇沿江西路咸园村328号、龙港镇沿江路327号、龙港镇咸园村322号、龙港镇咸园村、龙港镇沿江西路388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7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5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4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3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2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81号、龙港市沿江路1333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79号、龙港镇沿江路1009号、龙港镇沿江路375号、龙港镇沿江路374号、龙港镇沿江西路372号、龙港镇沿江路958号、龙港镇沿江路987号、龙港镇沿江西路咸园村343号、龙港市咸园村298号、咸园村27号、咸园村34号、咸园村39号、咸园村40号、咸园村46号、咸园村47号、咸园村48号、咸园村62号、龙港镇咸园村85号、咸园村84号、龙港市砖瓦村咸园C地块、龙港市沿江西路818号、龙港市咸园村888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B地块、龙港镇砖瓦村咸园D地块、龙港镇沿江西路后幢、龙港镇砖瓦村咸园E地块、龙港市沿江路1185—1205号、龙港镇砖瓦村咸园F地块、龙港镇沿江路949—979号、龙港市砖瓦村咸园A地块、龙港市咸阳路1弄1号等、龙港市沿江西路54号对面、龙港镇进港公路、龙港镇西六路(西六路1—25号)、龙港市沿江路1155—1165号、龙港镇沿江路(沿江路1249号—1273号)、龙港镇沿江路(沿江路910号—920号)等及该范围内未注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以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西一街181号,电话:0577-59902599。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一号楼4楼,电话:0577-68685889。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龙港市西六街时代名园一楼;联系电话:18066251800。
六、监督举报电话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监督电话:0577-59902599。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4〕25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