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4-127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龙政发〔2024〕2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

二、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四至范围:东至龙金大道、象湖路,南至镇安路,西至鳌江堤塘,北至鳌江堤塘。具体门牌如下: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大桥工业区、龙港镇大桥西首(咸园村)、龙港市大桥西路68—92号、龙港市大桥西路60—74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大桥工业区、大桥西路200—230号、龙港市大桥西路188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新陡门村(大桥西路)、龙港市大桥西路265—297号、龙港市大桥西路147—185号、龙港镇大桥西路105—137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园区内大桥西路南侧、龙湖公路西侧、龙港镇编织工业区13号地块(龙港大桥边)、龙港市大桥西路1—39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市象湖路132—162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编织工业区8号地块、龙港大桥塑料编织区、编织二街69—87号、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大桥工业区、龙港镇龙湖公路、龙港镇龙湖公路、龙港镇沿湖路158—218号、龙港市沿湖路220—336号、龙港镇沿湖公路(新陡门村)、龙港镇龙湖公路 、龙港镇沿湖路99—111号、龙港镇龙湖公路、龙港镇新陡门村483号、龙港镇新陡门村486号、龙港镇沿江西路588号、龙港镇沿江路910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12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14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16号(一层)、龙港市沿江路918号一层、龙港市沿江路920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22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24号一层、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2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202室、龙港市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3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3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401室、龙港市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4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5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5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601室、龙港市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6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7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一单元7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2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202室、龙港市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3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3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4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4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5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5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601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602室、龙港镇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701室、龙港市沿江路910—924号二单元702室等及该范围内未注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以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西一街181号,电话:0577-59902599。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一号楼4楼,电话:0577-68685889。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斗门社区办公楼二楼签约大厅;联系电话:0577-63539023。

六、监督举报电话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监督电话:0577-59902599。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4〕26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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