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群团工作部
2024 年 1 月 24 日
龙港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龙港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流动人口服务指导中心关于深化居住证积分量化制度供给工作的通知》(温流口〔2020〕4号)、《温州市委改革办、温州市发展改革委、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龙港市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龙港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社会贡献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积分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五条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分和本市个性分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合计最高分值100分,本市个性指标合计最高分值200分。
第六条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
第七条 本市个性指标包括投资就业及参加社保、投资纳税、住所及居住年限、特色身份、人才引进、参政议政、奖项荣誉、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等指标项。新市民出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违法犯罪等情况额外扣分。
第八条 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本市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九条 新市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龙港专区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居住证》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政务客厅公安窗口办理。
第十条 新市民在取得《居住证》时将自动获得积分。新市民可随时查询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积分有异议或需要调整积分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材料由新市民提供,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新市民可凭积分在本市申请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包括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待遇、入读优质公办学校、免费参加寒暑期托管;按规定程序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当地保障性住房供给或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参加新市民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免费体检;享受免费赠书、免费疗休养、公交优惠、积分兑换;享受金融信贷同城待遇;参政议政、参加事业编制招考、择优入党等公共服务。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市禁毒和新居民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新市民获得公共服务前,将积分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新市民离开龙港市,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或转为龙港市户籍后,积分自动失效。
第四章 积分应用流程
第十三条 积分应用单位(部门)为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应当将具体积分公共服务应用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渠道进行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新市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龙港专区提出应用申请;也可以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政务客厅公安窗口办理。
新市民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龙港专区提出复核申请并一次性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照片;也可以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政务客厅公安窗口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相关复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需赋分的应及时在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中心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后,将积分应用结果排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积分应用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共性分高低进行排名;共性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名;新市民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分值高的积分;积分为负数的不得享受公共服务。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量化积分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积分汇总、核定、异议核查、调整、公示和应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和办理。
(一)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新市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审核及复核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的中共党员、党代表及人才引进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新市民择优入党、人大代表提名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三)市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新市民的民主党派身份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积分赠书、政协委员提名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四)市公安局负责新市民的年龄、《居住证》年限、少数民族、参加“龙城平安众队”志愿服务、参加新市民调解队并成功调解案件、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积分落户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五)市社会事业局负责新市民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退伍军人、无偿献血、慈善捐赠和造血干细胞及直系亲属遗体捐献的审核、复核工作;负责新市民持《居住证》入读公办学校、积分优质入学、寒暑期托管、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积分医疗、积分招考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六)市群团工作部负责新市民劳动模范证书、参加相关志愿服务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积分健康体检、积分疗休养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市民的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明的审核及复核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新市民住房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积分房补、积分租房、积分购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九)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新市民的科学技术奖的审核及复核工作;负责积分购物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指导金融机构针对积分金融应用场景创新相关金融产品。
(十)市税务局负责新市民的企业、个人纳税的审核及复核工作。
(十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龙港分中心负责新市民的缴纳公积金的复核工作。
(十二)市法院负责新市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记录、被执行罚款处罚、被司法拘留情况记录的审核及复核工作。
(十三)新市民提供的各类获奖证明和荣誉证书,由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单位负责向颁发机构的审核及复核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十五)后期开发的“浙里新市民”应用由相应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二十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中心可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细则提出动态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4日起施行,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龙港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龙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指标项 | 最高分 | 具体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年龄 | 20 | 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
文化程度 | 10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 10 | 本项不累加 |
大专(高职)学历 | 8 |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 5 | |||
职业技能 | 1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 10 | 本项不累加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获得初级职称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专项) | 8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 | 5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普通专项) | 3 | |||
缴纳社保 | 30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30 | |
居住时间 | 30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30 |
备注:可根据颁布的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
龙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投资、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 | 投资兴办企业 | 10 | 1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营业执照 | 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予以计分,信用状态异常不给分。(指标均需满一年以上才计分,两项取最高分) |
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 | 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营业执照 | |||
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 0.1分/月 | 10 | 市社会事业局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此项仅限于本市缴纳,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
投资纳税 |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投资者比例折算)和个人所得税每达1万元计0.5分 | 0.5分/万 元 | 10 | 市税务局 | 缴税证明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每达1千元计0.2分 | 0.2分/千元 | 5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 0.2分/月 | 10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龙港分中心 | 公积金缴存 证明 | 在本市就业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查验时必须正常缴存状态。 |
在本市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10 | 10 |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 不动产证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非申请人房产需提供同户证明)。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
累计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 0.1分/月 | 10 | 市公安局 | 浙江省居住证 | 此项仅限于在本市居住,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有中断的,每满30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30天的不计分。 | |
特 殊 身 份 | 中共党员 | 3 | 3 | 市委组织部 | 各类证件及查阅相关系统 | 此项可累计加分 |
民主党派 | 3 | 市委宣传统战部 | ||||
退伍军人 | 2 | 2 | 市社会事业局 | |||
少数民族 | 2 | 2 | 市公安局 | |||
参政议政 | 党代表 | 5 | 15 | 市委组织部 | 各类证件 | 县级5分、市级10分、省级12分、国家级15分,在本市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人大代表 | 5 | 市人大 | ||||
政协委员 | 5 | 市政协 | ||||
人才引进 | 市委、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 10 | 10 | 市委组织部 | 引进人才文件 | |
奖项荣誉 | 全国级以上劳动模范 | 20 | 20 | 市群团工作部 相关部门 |
荣誉证书 | 按其取得的最高荣誉称号赋分 含“十佳新市民”、“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龙港人”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政府所属部门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励,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 15 | |||||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10 | |||||
县级劳动模范 | 5 |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20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5 | |||||
获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 | |||||
获得县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 | |||||
社 会 服 务 | 在本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 10 | 10 | 市社会事业局 | 捐献证书 | 慈善捐款以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在本市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 10 | 10 |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100cc计0.5分 | 0.5分/100cc | 5 | 相关证明 | |||
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0.5分 | 0.5分/千元 | 3 | 捐赠证明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1分/次 | 30 | 市公安局 | 相关证明 | 参加志愿者服务有效记录为两年期内,以市公安局、市群团工作部、市属相关政府部门记录为准,包括“龙城平安众队”等app发布的任务。 | |
参加其他志愿者服务 | 0.2分/小时 | 市群团工作部 | ||||
科 技 创 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 5 | 1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类专利证明 | 在本市工作期间,自主发明创造并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记1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记8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记5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
各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 5 | 10 | 市经济发展局 | 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的计10分;省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 | ||
其他 加分 | 根据每年政策制定的其他加分项 | 5 | 5 |
减分项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 80分/次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 市公安局 | 无需提供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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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80分/次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50分/次 | ||||
2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30分/次 | |||||
2年内被行政拘留 | 10分/次 | |||||
2年内被行政罚款处罚 | 5分/次 | |||||
2年内机动车未礼让斑马线、二轮电动车未戴头盔、非法加装雨棚、违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 | 2分/次 | |||||
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记录 | 5分/次 | 市法院 | ||||
2年内被罚款处罚 | 5分/次 | |||||
2年内被司法拘留 | 10分/次 |